于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指导于洪区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于洪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承办于洪区委、于洪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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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三处
依法保护于洪区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会同于洪区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指导于洪区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指导于洪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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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二处
会同于洪区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于洪区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
培养和推荐于洪区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
指导于洪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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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起草于洪区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承办于洪区涉及民族宗教法制方面的其他事项。
承担于洪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于洪区区、县级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区宗教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