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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区残疾人联合会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安居区残疾人事业。
动员安居区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鼓励安居区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代表安居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下属机构

  • 残联执行理事会职责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执行理事会是安居区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安居区残疾人或安居区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安居区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办公厅 综合协调安居区机关重要政务、事务。
    负责安居区会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
    负责安居区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承担安居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残联时代特点 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唤起全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安居区残疾人和扶残助残的道德风尚。
    将基层安居区残疾人工作与社区康复、社区服务及三级医疗保健网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内人力、物力资源,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战略,着重抓好安居区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受益广、见效快的工作,
    坚持完善“亦官亦民”的残联组织,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广大安居区残疾人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