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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大厂回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负责协调推动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大厂回族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承办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 宗教工作二处 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大厂回族自治县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
    会同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负责大厂回族自治县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协助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教堂的保护工作。
  • 宗教工作三处 会同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保护大厂回族自治县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负责大厂回族自治县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协助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重点文物清真寺的保护工作。
  • 宗教工作一处 指导大厂回族自治县佛教、道教团体及其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佛教、道教教职人员。
    依法保护大厂回族自治县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负责大厂回族自治县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
    协调大厂回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寺观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