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政厅
负责福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福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福建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负责福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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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处
承担福建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承担福建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福建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
承担福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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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处
承担福建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福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福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会同福建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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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处
拟订福建救灾工作政策。
承办福建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福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办福建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