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首页 西藏 昌都市

昌都市审计局

主管昌都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昌都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起草审计昌都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向昌都市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昌都市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昌都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昌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下属机构

  • 办公室 主管昌都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昌都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起草审计昌都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向昌都市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昌都市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昌都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昌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法规处 负责草拟昌都市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负责制定昌都市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组织对昌都市下级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核和复核昌都市审计厅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
  • 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昌都市人大机关、昌都市政协机关、昌都市法院、昌都市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昌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与昌都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联网,牵头对纳入省会计核算中心的省属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和实施审计。
    对昌都市有关共性问题和涉及跨行业多部门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