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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金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金门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审议决定金门县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金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金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下属机构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参加金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的内务司法方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
    受理与金门县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督促催办。
    受金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内务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金门县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门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的督办工作。
    指导金门县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 研究室 围绕金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机关图书资料室。
    研究金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研究、总结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