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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和平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指导和平区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和平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承办和平区委、和平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 宗教工作一处 负责和平区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
    依法保护和平区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指导和平区佛教、道教团体及其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佛教、道教教职人员。
    指导和平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 宗教工作三处 协助和平区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重点文物清真寺的保护工作。
    负责和平区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依法保护和平区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会同和平区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 宗教工作二处 协助和平区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教堂的保护工作。
    负责和平区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会同和平区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和平区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