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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民政厅

负责吉林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吉林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推进吉林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吉林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吉林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下属机构

  • 优抚处 承担吉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承担吉林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承担吉林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吉林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
  • 安置处 承担吉林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吉林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吉林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会同吉林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救灾处 指导吉林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吉林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拟订吉林救灾工作政策。
    承办吉林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吉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