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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动员静安区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鼓励静安区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代表静安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承担静安区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

下属机构

  • 工作职责 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静安区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组织实施精神病人家庭康复和监护;开展脑瘫防治宣传工作
    开展静安区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困难静安区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困难静安区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 残联执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静安区残疾人或静安区残疾人亲属代表。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由静安区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静安区残联的日常工作。
  • 康复部 指导和协调静安区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
    指导{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在静安区康复领域的应用。
    开展静安区残疾预防辅导工作。
    指导静安区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