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首页 内蒙古 兴安盟

兴安盟文化局

拟订兴安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依法对兴安盟文化艺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文化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管理兴安盟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承办兴安盟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 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处 拟订兴安盟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兴安盟公共文化事业工作。负责文化科技和科普工作。
    指导兴安盟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建设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兴安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政策法规处 拟订兴安盟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兴安盟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市场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兴安盟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方面的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指导兴安盟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 演出艺术发展处 拟订兴安盟演艺业发展和科研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扶持兴安盟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化艺术演出团体,指导文化艺术演出团体的创作与生产。
    对兴安盟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负责兴安盟文化艺术演出团体参加国内国际重大演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