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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外事局

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治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办理与外国驻长治领事机构的交往和交涉事宜及有关领事业务,指导长治各单位与外国领馆的交往事宜;负责外国领馆、境外媒体使用中方员工的政策及业务指导;受外交部委托,办理长治范围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审批外国记者短期来长治采访事宜,并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指导长治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负责长治人员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有关部门派遣的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团组和人员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申办签证及因公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行证的签发及签注;负责办理市领导出访报批等事宜;负责长治对外邀请管理工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长治的交往事宜,按授权核发外国人来长治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在长治外籍人士的公务、礼遇、外交签证。

下属机构

  • 国宾处 负责接待来长治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副总统、副总理、外交部长等国宾、外国前政界要人和其他重要外宾,以及我驻外使领馆邀请、推荐的重要外宾和团组。
    利用外事接待的各种渠道和机会,为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做好长治国际友好联络会的日常事务及接待工作。
  • 领事处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关系条约,在外交部的授权下,代表长治政府处理与外国各驻长治领事馆有关的事宜。
    受理领事馆人员以及临时来华人员的外交、公务、礼遇签证的申请,对长治外事服务中心受理领事认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对长治各部门、各单位与领事馆交往进行指导,促进长治与派遣国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协助做好外国驻长治领事馆的建立、关闭及等级变更工作。为领事官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 综合业务处 统筹安排分工范围内的长治外事办领导外事活动。
    管理协调、审核或审批长治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工作。
    指导长治外事办各区、县和市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对外交往和参观点建设的工作。组织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培训。
    统筹、管理及指导长治对港澳工作的事项。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