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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喀什地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喀什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下属机构

  • 产权管理局 监督、规范喀什地区国有产权交易。
    研究提出完善喀什地区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承担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 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喀什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指导喀什地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拟订喀什地区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承办所出资的喀什地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 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喀什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研究提出发展喀什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指导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审核喀什地区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