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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卫生局

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和平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负责和平区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依法管理和平区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承办和平区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 医政处 承担和平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评价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监督管理和平区公立医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拟订和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负责和平区医疗机构(含血站、急救站)的资格审批。
  • 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有关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指导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风险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
    建立、完善和平区卫生应急信息系统。
    组织协调和平区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辐射事故等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 法制监督处 负责和平区卫生局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
    起草卫生方面的和平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承担和平区卫生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承担和平区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