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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承办静安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下属机构

  • 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管员职责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计算。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联系,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支取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积极参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和组织的活动。
  • 归集部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催缴、督缴和扩大缴存覆盖面;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稽核执法科进行行政执法;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负责静安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待归集、支取业务咨询和指导各管理部的归集、支取业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设立帐户。中心凭单位缴存登记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单位等额配缴部分缴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