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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下属机构

  • 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管员职责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计算。
    指导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督促借款职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支取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总帐和职工个人明细帐。
  • 贷款审批部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批和贷款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逾期管理等相关业务;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监督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和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发放和贷后跟踪管理,市本级单位(项目)逾期贷款和个人逾期贷款的清收;
    负责延边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稽核执法科进行收贷法律诉讼;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设立帐户。中心凭单位缴存登记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单位等额配缴部分缴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