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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长宁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镇乡(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长宁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长宁区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承办长宁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长宁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长宁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长宁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下属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负责长宁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本科室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长宁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长宁区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及试生产(预验收)审批并参与竣工环保验收。
  • 办公室 负责拟定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内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稿及领导交办的其它材料,审核以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稿。负责编发环保政务信息及审核工作。
    负责长宁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政务值班工作,编制节假日值班表并搞好督查。
    组织协调长宁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岗位目标责任的制订和考核,实施政务督查、政务公开。
    负责长宁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电子政务。
  • 环境监测站 参与长宁区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为长宁区辖区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依据,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收集、整理、储存长宁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上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为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