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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会同高雄市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高雄市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决定评估高雄市项目的立项,委托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负责评估结果的确认。
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雄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研究、制定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指导和监督高雄市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属机构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组织高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标,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拟订高雄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办法,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负责高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对高雄市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计划财务科 承担高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部门预决算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的管理。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指导和帮助高雄市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汇总编制高雄市所出资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计划草案。
    研究提出向高雄市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方案。
  • 企业资产管理科 组织高雄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标,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对高雄市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研究高雄市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
    协助高雄市所出资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