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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长治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长治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过法定程序对长治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下属机构

  • 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长治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监督、规范长治国有产权交易。
    审核长治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承担长治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承办长治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
    承担长治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研究提出长治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建立健全长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
  • 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长治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审核长治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指导长治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研究提出发展长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