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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土资源局(国土局)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长治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治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承担长治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长治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长治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下属机构

  • 建设用地科 制定长治土地供应政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
    负责长治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组织发布长治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负责长治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订和审查工作。
  • 规划科技科 负责拟定长治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组织长治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
    负责长治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和审核长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
  • 耕地保护科 负责长治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有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长治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农用地转用等工作。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参与长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
    负责对长治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城乡挂钩及万顷良田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