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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国土局)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兴安盟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兴安盟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兴安盟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推进兴安盟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下属机构

  • 建设用地科 负责兴安盟企业改制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初审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管理,管理土地市场。
    负责兴安盟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制定兴安盟土地供应政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
    负责兴安盟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的有关管理工作。
  • 法规监察科 办理兴安盟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组织开展兴安盟国土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
    组织起草有关兴安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提出兴安盟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
  • 测绘地籍管理科 负责兴安盟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核、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兴安盟各种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
    统一管理地籍工作。组织兴安盟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确权、登记、发证以及证书检查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负责兴安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变更、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报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