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卫生厅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内蒙古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内蒙古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内蒙古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内蒙古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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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组织实施内蒙古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
拟订内蒙古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内蒙古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内蒙古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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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内蒙古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
负责内蒙古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内蒙古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政策研究报告。
拟订内蒙古卫生改革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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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内蒙古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内蒙古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内蒙古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工作。
拟订内蒙古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内蒙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