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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下属机构

  • 内审稽核科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诉讼;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资料、行政执法和稽核资料、法律诉讼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少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本级及各管理部的归集、支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稽核;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承办银行执行委托协议、利率标准等进行稽核;
  • 信息技术部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和受托银行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负责五指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信息的查询、发布,社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信息代码的统一管理;
    核对单位、职工公积金信息明细账、各项业务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中心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于首次缴款次月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存折。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