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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长治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撤销长治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根据长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长治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长治人民政府、长治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治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下属机构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审查办理长治人大常委会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
    受长治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内务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长治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负责对长治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承担长治人大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服务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研究室 围绕长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研究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研究、总结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
    编辑、印发长治人大常委会内部刊物《调查与研究》、《长治人大信息》、《人大情况通报》和《参阅资料》。
    起草长治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向长治委的报告;组织编写人代会、常委会的会议简报。